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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48條
發佈日期:2015-10-1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公保規字第1040004724A號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
,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
年6月19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
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104)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
083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3號令,以及
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會銜行政院院
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令辦理。
二、為配合本次公保法第48條條文之修正,增加非私校被保險
人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及其回溯請領之實施,本
部業就103年6月1日迄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已請領一
次養老給付之相關國營事業人員、聘用人員、駐衛警等被
保險人,篩選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及選擇
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等資料,並於104年10月8日以公保現
字第10400037301號函寄送各相關要保機關,請其通知被保
險人回溯改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事宜在案。若貴機關(構)
學校未接獲本部所寄上開資料,但經查證103年6月1日迄
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之被保險人,有符合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適用養老年金給付規定者,請速洽本
部現金給付科承辦人員(總機:02-27013411,分機5521~55
35)辦理;其中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6月19
日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即104年12月18日以前)
,一次全數繳回,改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三、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
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
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
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
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
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
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
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
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五、本行全球資訊網「公保服務」項下,詳細說明本次公保法
修正相關資訊,因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務請廣為宣導週知
。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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