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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事人員房租津貼併入數額按月扣繳基準 |
發佈日期:2015-10-1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5746600號
主旨: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事人員房租津貼併入數額按月扣繳基準如說明,並自104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9170號函辦理。
二、旨揭扣繳基準為師(一)級及師(二)級新臺幣(以下同)700元;師(三)級600元;士(生)級銓敘審定300俸點以上者600元,士(生)級人員銓敘審定290俸點以下者500元。
三、檢附行政院函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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