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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同意教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配合到場噴藥並給予公假派代 |
發佈日期:2015-09-1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主旨:有關教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配合到場噴藥並給予公假
派代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傳染病防治法於6月17日業由總統令頒布修正第38條
,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
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
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二、是以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同依上開規定辦理;又考量
防疫急迫性及臨時代課人員難尋,本局同意核予前項人員
(正式編制教師及代理教師)於配合防治噴藥是日公假派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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