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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 |
發佈日期:2015-09-0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5998600號
主旨:有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
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
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
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
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
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
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
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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