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重申公立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在校內兼課,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不得核給公假 |
發佈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5544300號
主旨:重申公立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在校內兼課,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不得核給公假,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銓敘部93年11月24日部法一字第0932435081號書函及該部102年2月7日部法一字第1023682070號部長信箱回函略以,公立學校職員兼任校內社團指導老師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教學範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如於上班時間兼任者,尚須受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並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不得核給公假。
二、基上,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如於辦公時間在校內兼課,兼課期間僅得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尚不得核予公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