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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 |
發佈日期:2015-06-3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0639200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需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及實務作業。爰請轉知所屬及相關被保險人,俟完備相關法制及實務作業後,銓敘部(就法制部分)及臺銀公保部(就實務作業部分)將分別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仍請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儘速依本府104年6月15日函轉銓敘部104年6月2日退退一字第1043983767號書函,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三、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及旨揭修正條文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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