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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第8條、第16條 |
發佈日期:2015-06-2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0403642600號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第8條、第16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6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400382972號函辦理。
二、檢送前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 八 條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臨時用人需求,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定期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考試名次,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列入候用名冊。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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