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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 |
發佈日期:2015-06-0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37859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C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解釋令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建立教師兼職審核管理機制,及於本兼職管控機制發布後一個月內重行檢視所屬教師之兼職是否符合規定及完成報核程序;如有修正內部規章必要者,應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修正完竣。
三、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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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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