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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其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
發佈日期:2015-06-0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3682000號
主旨:函轉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其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3164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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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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