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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4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補充說明 |
發佈日期:2015-05-0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小字第10432790300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參加104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之「服務條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4年4月30日召開國小教師介聘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教師參加介聘之服務條件為在校服務滿4學期、但書2學期(本市特偏地區學校教師參加臺閩介聘規定詳見104年4月9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2201700號函說明二)。依上開會議決議,惟在校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扣除留職停薪期間後,可累計在校服務年資,滿服務條件規範者即可參加臺閩介聘。
三、有關教師參加市內介聘之留職停薪期間計算,應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積分審查補充說明第三點、(一)、3規定「學期中留職停薪未滿一學期者,該學期均不採計;留職停薪跨上下學期者,該學年均不採計」辦理,併予說明。
四、另本市國小教師參加104年5月2日超額介聘、5月9日市內介聘積分審查及5月13日~14日臺閩介聘積分審查者,皆同意准予公假前往參加。教師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教師證書及聘書(或服務證明),並須備妥相關核分文件資料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影本請裝訂成冊留存本局。
五、5月13日~14日臺閩介聘積分審查當日,教師請務必攜帶健保卡至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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