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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 |
發佈日期:2015-04-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430362000號
主旨:銓敘部函轉有關勞動部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4月10日部法一字第1043957754號書函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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