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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 |
發佈日期:2015-04-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2141900號
主旨: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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