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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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3學年度左營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簡章(第22號第2次公告)
發佈日期:2015-03-2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103學年度左營國中第22號第3次公告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專任輔導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聘任期間:自104年3月24日至104年6月30日止)
一、期限內若因相關補助經費用罄或人員歸建時,代理人應即無條件離職,不得異議。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3.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修畢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4.大學以上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訓(三)字第1010104496號及101年6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112052號書函規定,「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其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三、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4年3月23日 上午 08:00 起 至 104年3月23日 上午 11:3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左營國中人事室)。
聯絡人:人事室 張淑冠主任或陳壹柔小姐。
聯絡電話:07-3433080轉511或510(人事室)。
陸、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163.32.153.14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國民身分證。
2、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二吋相片二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
3、最高學歷證書(持國外學歷應甄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
4、應甄資格所列之合格教師證書,除應甄資格(二)者外,另須檢具相關畢業證書、成績單或修畢學分核對證明等證明文件。
5、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6、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7、曾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8、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一、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二、報名費:800元。
三、備註:(1)曾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請檢附證明(無者免附)。(2) 切結書。(3) 學、經歷證件(服務證明書及其他與教師資格有關之證件)。(4) 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考核通知……等)。(5) 自傳4份(請以Word繕打,版面為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單行間距,內容包含學經歷、個人專長志趣、特殊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與抱負、對自我的期許等)。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4年3月23日 下午 02:00 起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 (報到地點:三樓教務處旁閱覽室)(甄試人員請於104年3月19日下午13:40前報到)。
三、甄試項目與配分比例:實務演練:60%、口試:40%。
四、甄選方式:先進行諮商技巧實務演練,演練結束後接著進行口試。
五、其他:1、實務演練時間,每人15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微調)。
2、口試時間,每人5分鐘為原則(視報名人數微調)。
3、實務演練及口試依報名順序決定次序。
4、甄選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六、正取、備取之名次依總成績高低排定,成績相同時,以實務演練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又實務演練成績相同時,以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錄取,其次以修畢特教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教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七、甄試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4年3月23日 下午 06: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4年3月24日 上午 08:00前攜帶甄選證,親自向本校輔導室申請複查成績,經複查後成績有所異動,致錄取名次變更,報考人員不得異議。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4年3月24日 上午 08:00前攜帶相關文件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時間至104年6月30日止
三、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拾、待遇:
拾壹、待遇: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貳、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並依各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叄、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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