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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發佈日期:2015-01-3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0079700號
主旨:檢送銓敘部令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43929075號令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令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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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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