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亡故退休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
發佈日期:2015-01-0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3312041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第40條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故退休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2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33921539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考試院103年12月22日令及退休法細則修正條文(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
檔案(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