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
發佈日期:2014-11-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3061841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1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302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重大災害貸款」修正為「災害貸款」,另增列貸款人申貸額度之限制規定。
(二)放寬災害貸款申貸條件,擴及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新購置之情形,並增列申貸條件及金額以購置金額二倍為限;增列消防機關亦為出具證明機關。
(三)放寬保證人制度,修正保證人不以同一服務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為限。
(四)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明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
三、準此,修正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四、檢附「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府申請書(修正後)各1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