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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
發佈日期:2014-11-0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30995900號
主旨:銓敘部檢送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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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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