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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佈日期:2014-10-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057267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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