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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30915訂頒「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9-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336403600號
附件: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附表、流程圖(請至局網/各式表單/人事室/任免業務/不適任教師項下載)
主旨:訂頒「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
」乙份,併同廢止「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
要點」,請 查照。
說明:
一、該要點業經103年7月15日本局第1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教師法第十四條內容大幅修正,本局前訂
定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期程
及管制措施」之規定已無法完全因應,爰修訂「高雄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乙份,並同時
廢止「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三、本案修訂重點包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十四款
之情事,並就相同處理流程者,區分為甲、乙、丙、丁、
戊等5類情形,有關各類之處理作業流程、通報及管制措
施等規定,請各校務必詳閱,並配合辦理,本局亦將規劃
辦理宣導事宜,屆時請各校派員與會。
四、又各校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權責,依各處理期程劃分,從投
訴之處理、通報、調查乃至輔導等作業,均應由當事人所
屬之處室主管依規定通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處理流程
請依本要點分類及各類別之案件處理流程圖(甲類至戊類
),並依期程填報各類管制表件(如附表甲類至附表戊類
)報局列管,俾由本局各該主管科本於教育專業予以督導
;惟如案件進入評議期,則應移由學校人事室接續辦理,
除依規定將該案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將決議情形
報局核定外,並應辦理該師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等後續通
報事宜,併此敘明。
五、檢附新修正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作業要點」、相關附表及各類案件處理流程圖(甲類至戊
類)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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