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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意報名選務工作者9/12前請洽人事室報名 |
發佈日期:2014-07-1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30658800號
主旨:請推薦貴屬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並請於本(103)年9月15日前繕造推薦名冊(含推薦人數統計表)援例分送各區公所並請電子郵件傳送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3年7月14日高市選一字第103315003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為順利完成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作業,有關遴薦作業事宜請逕洽選委會承辦人課員陳淑姬小姐(電話07-7993702-5)。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遴薦作業規定各1份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作業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推薦對象:
(一)遴選推薦對象:
1、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以上須現任公教人員):高雄市政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或各區轄內其他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2、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各區轄內其他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轄區內國營事業機關經考試任用之人員、本市私立學校教職員等。
3、參加本會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人員優先擔任主任管理員。
4、上開年齡須年滿20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身心健康、態度親切有責任感者。
5、警衛由當地警察機關調派擔任。
(二)下列人員不宜遴薦:
1、未年滿20歲者或體能不適任者。
2、投票日另有任務者或懷孕期間女性員工。
3、替代役男且有機關服勤相關規定者,不宜遴派。
4、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志工、義工。
5、現役軍人或具有軍人身份者。
6、曾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能遵守區公所規定或有遲到早退、工作
怠慢等不良情節記錄者。
7、夫妻為公教人員,可酌情一人遴薦擔任(區公所因任務需要者由區公 所酌處),惟經雙方同意擔任者不在此限。夫妻或三親等內同為公教人員者,不得在同一投票所分別擔任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三)遴薦條件之說明:
1、受邀之高雄市政府機關學校請以現有編制人數之30%比例(主任管理員5%遴選推薦)推薦原則,若選務人數依區公所需求數不足時,本會將未達推薦比例之機關學校,列冊函送請續催第二次推薦。
2、受邀者除當日警、消勤務、醫院、環保、工務特殊任務外,依據上
開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拒絕。
3、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以職務較高及有經驗者優先遴用。
三、人數配置基準:
(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警衛:每投票所各1人。
(二)管理員:每投票所以本會所定選舉人數級距及管理員人數計算。
(三)監察員: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3款規定,本次直轄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監察員僅由推薦市長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提出推薦。但候選人、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年滿72歲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員。
2、監察員推薦後,其不足2名之投開票所由區公所遴選擔任。
(四)預備員:依本會所核以各區投開票所數十分之四或十分之三之數為分配(預備管理員之獎勵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標準表)。
四、推薦方式及成果填報:
(一)請高雄市政府人事處轉請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慎重遴薦,酌按所推薦人員戶籍所在地,依附表二按照本市各行政區分區繕造名冊一式2份,1份送各該區公所、1份服務機關學校留存,統計表以E-mail傳送本會(khec05@cec.gov.tw),逾期未傳送視同未推薦單位,以利獎懲標準認定。
(二)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轉請所屬各級學校慎重遴薦,由學校人事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
1、所推薦人員其戶籍設在服務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及其遴近之行政區者,依附表二繕造名冊一式2份,1份送服務單位所在地之區公所、1份自行留存,統計表以E-mail傳送本會(khec05@cec.gov.tw),逾期未傳送視同未推薦單位,以利獎懲標準認定。
2、所推薦人員其戶籍非設在服務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且距離較遠者,酌按其戶籍所在地之行政區,依附表二分區繕造名冊一式2份,1份送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1份自行留存。
(三)所推薦人員其戶籍設於外縣市,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者,其名冊一併造送服務單位所在地之區公所。惟若其戶籍設於本市鄰近之鄉、鎮,須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者,其名冊一併造送其戶籍所在地鄰近之區公所。
(四)本市其他政府機關職員及本市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推薦得分別依前開(一)至(三)方式辦理。
五、推薦名冊送達時間及方式:
請各推薦單位於本(103)年9月19日前,按照上開作業規定造冊並經首長(主管)及人事承辦人員簽章後(非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不宜混淆遴薦)分送遴薦區公所。
六、異動之處理:
造送推薦名冊後,若有異動或因故不能擔任者,請各推薦單位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前,另推薦人員遞補;講習後依附表三繕造異動名冊逕送各該區公所,非婚、喪、病等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者將請區公所造冊列管及送會。
七、工作地投票之申請:
(一)申請工作地投票者,須設籍本市且戶籍地與工作地投票所均在同一區同一里者為限。戶籍之鄰別恰在工作地投票所者,均免造送工作地投票登記卡。
(二)工作地投票登記卡(附表四)則留置於公所,並請推薦單位轉知各該人員說明。
八、其他:
(一)敘獎:請各區公所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附表五)於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公所依權責辦理敘獎(案內工作人員係指政府機關、學校推薦,若個人自行推薦不計列及獎勵)。但主任管、監人員未遵守區公所規定時間逾時到達區公所領取選舉票,管、監人員逾時到達投開票所等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分別依附表五所列懲處。
(二)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上開規定所稱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不含私立學校及非政府機關人員)推薦同意之人員。
九、特別規定:
(一)各區公所遴選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前,應事先瞭解,並於講習後之10日內速將投票所工作人員人數配置統計表送會備查。
(二)遴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資格經本會審查不符者,區公所應無異議立即調整或更換,其缺點列入區級考核重點項目。
附表四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 (中央選舉委員會91年9月10日中選人字第09100007100號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
成任務者,其中主任監察員嘉獎二次。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能圓滿達成任務,且對選務單位所提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含監察員)之個別需求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達現有員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推薦人數達七十人以上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二、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工作認真負責,開票統計工作迅速確實,正確無誤,圓滿達成任務,成績良好者,記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投開票所工作,工作不力,延誤開票計票者。
(二)奉派擔任投開票所工作,未經核准拒不參加講習者。
(三)擔任投開票所工作,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或遲到、早退者。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作業不力,經協調拒不配合
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投開票所工作,工作不力,投開票結果統計有誤者。
(二)辦理投開票所工作,怠忽職責者。
(三)辦理投開票工作,違背法令者。
(四)各機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不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首長、人事主
管及承辦人員。
五、本表所列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之標準,均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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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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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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