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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師法第36條修正公布 |
發佈日期:2014-07-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334975800號
主旨:有關「教師法」第36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3年6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令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91783號辦
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45 期,請至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
瀏覽。
三、隨文檢附教師法第36條總統公布令1份。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21號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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