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來函訊息(高市教特字第10932508200號)
★身心障礙者有關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58283A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以上開函文告知旨揭對象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有旨揭對象持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者,請轉知先洽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下方附件),以資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