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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
發佈日期:2020-03-3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318472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為應防疫需要,自109年3月20日至同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3269號函暨同年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4120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上開函以,自109年3月20日至同年7月15日止,旨揭各類人員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惟確有出國(境)之必要者,得依教育部所定基準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該基準乃係指,除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國(境):
(一)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三)通過公費留學考試,須出國就讀,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四)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需參與國際事務,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五)因國(境)外親屬有特殊情形,須出國(境)處理,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六)前五款以外,其他基於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三、茲為使旨揭專案申請程序一致及妥適預留送審作業期間,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申請程序:案件須報教育部許可者,應經本局函轉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應經所屬學校函報本局。
(二)申請期限:案件須報教育部許可者,於出國日期前40日(不含出發日、申請日及國定例假日)報本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於出國日期前20日(不含出發日、申請日及國定例假日)報本局為原則,惟遇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亦請依上開程序辦理,相關申請事宜請洽詢本局各權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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