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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師防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所遺課務處理 |
發佈日期:2020-03-1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01255500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武漢肺炎)防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所遺課務處理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4290號函辦理。
二、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以,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學校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三、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以,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於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請假,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暨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0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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