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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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8學年度左營國中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8號第2次公告~體育、童軍科)
發佈日期:2019-08-0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108學年度左營國中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8號第2次公告~體育、童軍科)
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體育 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8-10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二.童軍 代課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每週上課17~19節,並依學校課務實際排課需要,得彈性調整授課節數) (聘任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不受理退休人員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08年8月6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8年8月6日 上午 10:00 止
二、報名地點:教務處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 (三樓教務處)。
聯絡人:教務主任謝主任。
聯絡電話:07-3433080轉111(教務處)。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163.32.153.14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1)、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考核通知……等)。 (2)、自傳1份(請以Word繕打,版面為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單行間距,內容包含學經歷、個人專長志趣、特殊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與抱負、對自我的期許等)。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0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08年8月6日 上午 09:00 起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 (報到地點:三樓教務處)(請於報到後直接面試)。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60%
書面審查:40%
四、考試範圍:
口試:報名類科專業知能、工作理念、表達能力、儀態、態度、服務熱忱等
五、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六、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0分者不予錄取。
七、甄試規定補充說明:
(一)書面審查: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依經歷等資料核予分數。
(二)口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每人以5~10分鐘為限(視報名人數多寡微調時間)。
(三)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不另通知。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08年8月7日 下午 06:00前。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08年8月7日放榜後至108年8月8日上午10時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08年8月8日 上午11:00前攜帶相關文件(國民身分證、應試證、資格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6月30日止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拾壹、報名或甄選當天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考試等相關時程順延辦理,順延報名或甄選日期依學校網站公告為準。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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