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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8學年度左營國中第7號第2次公告(兼任專長教練) |
發佈日期:2019-07-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108學年度左營國中第7號第2次公告(兼任專長教練)
壹、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聘兼任教師要點』、『高雄市各級公立學校體育班聘任專長教練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貳、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或「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
(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遷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使得報名。
二、應甄資格:
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具備下列任一資格即可: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具有體委會核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專任運動教練」
(三)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國際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含台灣區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
(四)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比賽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二名者。
(五) 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需具有該項專長B級教練證以上。
參、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108年 7 月 31日上午9時00分至上午11時00分止。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教務處(高雄市左營區813曾子路281號)。電話3433080轉211、210。
肆、報名程序: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網址:http://163.32.153.14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受理)
二、填具報名表一份。
三、繳驗證件: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 本正反面一份存查)。
(一)符合應甄資格之教師證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二)繳交身分證、指導績效等證件。
(三)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另繳交「錄取後應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之切結書」。
(四)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二吋相片二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黑白或 彩色皆可)。
四、報名費:免費。
五、發給甄選證。
伍、甄選方式:以當場資格審查及面談方式進行遴選。
陸、甄選時間 :民國108年 7 月 31 日上午報名後依序即進行面談至結束止。
捌、錄取名額:
一、甄選科別及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一)體育科:1名(空手道專長一名,每週約12節)
(二)聘任之體育老師為本校體育資源班之專長教練,須具空手道專長者。
二、兼任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三、以上類科兼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本校得視課務需要調整之。
玖:錄取方式
一、依據甄選者之總分高低順序錄取。
二、總分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拾、放 榜:
正式錄取及備取人員名單於民國108年 8 月 1 日下午6時前,公佈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職員工甄選網頁及本校網頁/最新消息。
拾壹、任用:
一、正式錄取人員應於108年 8 月 2 日上午11時前親自攜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後補)、甄選證、國民身分證及報名資格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二、錄取人員經報到後應辦事項如下:
現職人員應於108年8月29日前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或辦妥離職手續切結,未於上述時間辦妥應辦事項者,視同放棄並取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109年6月30日止。
五、凡經本校甄選聘用之教師,須遵守本校教師聘約及「教師法」相關規定。
拾貳、待遇:依本市教育局鐘點費標準,支領鐘點費。
拾參、附則:
一、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償還或免償還公費,於108年8 月29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報名及甄試當日,如遇颱風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時,考試日期則順延一天辦理;災害情況嚴重時,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本校網站。
三、複查成績: 於108年 8 月 2 日上午8時至10時,親自向左營國中學務處申請。申請複查成績時,請帶甄選證。
四、簡章及報名用表請由本校網頁/最新消息 下載列印使用。
附錄: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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