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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申訴日之計算疑義 |
發佈日期:2019-02-1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8308043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申訴日之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080009452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第1項)。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第2項)。」
三、教育部函釋上開申訴日之計算採「到達主義」,即受理之申評會以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據,爰請各校於提供教師申訴救濟規定時確實轉請當事人知悉。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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