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危勞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2018-06-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74501758號
主旨: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
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
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7年5月11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037521號及
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361412號令辦理。
二、配合危勞職務認定標準之施行時程,請各主管機關依相關
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須由主管機關通盤檢討其所屬危勞職務運用事宜部分:
1、依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權責主管機關
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
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附表所列評估項目、評估
細目及其評估基準認定之。第6條規定略以,權責主管
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3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
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
檢同各項評估資料,依本部所定之表件格式送本部核
備。準此,各機關自107年7月1日起,若擬訂定危勞職
務酌減方案,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復依同標準第7條規定略以,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施行
前,原經本部認定之危勞職務及退休年齡,應由權責
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並於107年10月31日前送本部重新
核備,原經本部認定之危勞職務僅得繼續適用至107
年12月31日;未經本部重新核備者,自108年1月1日起
不再適用。茲以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施行在即,為避免
原經本部認定之危勞職務,因權責主管機關未及於前
開時限內送本部重新核備而失其效力,影響現職人員
退休權益,爰請權責主管機關先行就現有已經本部認
定之危勞職務優先檢討,並於所定期限內送本部核備
。
3、各權責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送
本部核備時,應填具「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格式
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屬於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
地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部分:
1、依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略以,屬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醫護人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
其認定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應由該職務之中央與地
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一致性之認定原則;如協商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性之認定原則時,得由本部邀集各該權
責主管機關協商認定之。
2、依上述規定,屬於前開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應由
中央主管機關先行召集地方主管機關,就危勞職務之
認定範圍、適用機關及退休年齡等事宜,協商一致性
之認定原則。各權責主管機關應俟協商會議獲致結論
後,再據以認定危勞職務。前開協商會議,必要時本
部得派員與會,相關會議紀錄應副知本部。
三、檢送考試院及行政院前開107年5月11日令影本、危勞職務
認定標準條文(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及危勞職務年齡標
準表各1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檔案(1):
| | |
檔案(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