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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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8-04-3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修正後~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6個月內補休完畢。)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3729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依旨揭修正前規定訂定「本府各機關加班費管制要點」,其中有關加班補休期限6個月、專案加班時數每日4小時限制、簡任以上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另行支給加班費、加班費編列限額規定,自本(107)年5月1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
三、又旨揭支給要點修正前第7點有關加班費限額規定業已刪除,爰本府104年10月27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1041500號函核定各機關學校加班費預算編列限額(不含中央補助款)規定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規定有關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五、檢附行政院2函影本、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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