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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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7年3月21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發佈日期:2018-04-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02003900號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訂定發布;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上開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轉請查照並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743496821號函辦理。
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公(發)布及施行時程,前函說明三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臚述如下:
(一)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之舉證事宜,其適用對象以因公受傷命令退休者為限,條件如下:
1、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此款人員直接依其因公原因(為執行職務時)據以審定。
2、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此款人員,請原服務機關儘速轉知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提出由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出具之失能證明,並經醫師明確於證明書上載明「全身癱瘓」、「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完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依賴他人照護」或「日常生活高度依存他人照護」等,再由原服務機關報由銓敘部或審定機關據以排除。
(二)請轉知所屬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但尚未提交選擇書者,確認其繳費意願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有關原107年第1期(107年5月20日起至30日止)「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概況表」之填報作業,配合新法施行,延至107年7月1日退撫法全面施行後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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