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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發佈日期:2017-12-2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606912300號
主旨:檢送考試院與行政院民國106年12年13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12月15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311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計修正條文19條、新增條文1條、刪除條文2條,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發布令,業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法規輯要」專區,供各界下載點閱。
三、各機關所屬人員如有下列情形,應確實轉知並儘速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申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一)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尚未申請輔助費用,並自其得申請之日起,尚未屆10年之請求權時效者。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及告訴人。
(三)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定得於修正生效日起3個月重行申請者。
四、檢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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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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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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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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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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