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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7年資深優良教師申請 |
發佈日期:2017-12-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107年請領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至107年7月31日(3個月以上擔任長期代理老師具有合格教師證時年資採計,留職停薪期間扣除),請符合請領資深優良教師之人員,於107年1月12日(五)之前攜帶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至人事室審查年資並填寫推薦表。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申請條件(重點規定)
1.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
(1)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2) 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2.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
(1)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
(2)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3)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大學、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4)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3.成績優良,指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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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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