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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須知 |
發佈日期:2017-10-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須知
101.11經校長核定修正公布實施
102.10經校長核定修正公布實施
106.10經校長核定修正公布實施
一、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提供員工與服務對象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校性騷擾事件處理(不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
三、本須知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相互間或與在校服務之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本校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四、本須知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ㄧ)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各單位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可供人了解之意思表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五、本校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情形,並設置專線電話(07-3433080分機211)、傳真(07-3433050)、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lexalin1972@gmail.com)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時檢討、改善防治措施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受理窗口為本校學務處。
六、本校各處室應妥善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七、本校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五人,委員為當學年度之各處室主任(教、學、總、輔、人、會、補校) 及輔導組長與專任輔導教師1人(請輔導主任推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輔導主任兼任;其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該職位之人員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校委員會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 請求事項。
(四)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九、申訴人於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十一、委員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三日(不含例假日)內確認是否受理。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三日內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同本校「性騷擾及性侵害調查處理小組」。
(三)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時,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委員會對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當事人。
十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校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十五、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六、申訴案件經委員會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覆:
(一)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
(二)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本須知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
(四)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九)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申覆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以書面敘述理由。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委員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
申覆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十七、本校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當事人得於十日內向本府該法主管機關提出申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得於三十日內向市府該法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八、本校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十九、本校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對其作成適當之懲處,如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聘(僱)或其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亦得視情節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十一、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二、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非本校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視情形得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二十三、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四、本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須知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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