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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請於106.9.22前向人事室提出10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
發佈日期:2017-09-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一、查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
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
學期起實施。復查上開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
: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
二、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轉知所屬機關
承辦單位及人員,應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
人,是否有前開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
供之獎【補】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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