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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 |
發佈日期:2017-04-2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
之再審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
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
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
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
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對
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
每一審級,已有明文。
二、本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
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
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
,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
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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