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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高雄市新設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移撥原則」
發佈日期:2017-03-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新設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移撥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22007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高市教中字第10430665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高市教中字第10631797200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設學校(含新設分校)辦理教師移撥事宜,並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新設學校之教師進用,應由原學區重劃或遷併之學校(以下簡稱原校)移撥教師,其移撥方式依本原則辦理。
原校移撥教師辦理作業期程,以新設學校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為限。
新設學校教師及教師兼任主任缺額,除原籌備處總務主任直接聘兼外,其他處室主任及教師,由遴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依相關介聘作業辦理。
三、原校移撥至新設學校之教師名額,以原學區受新設學校影響範圍內,按比例核算各原校教師移撥名額分配數。
新設學校由原學區重劃之學校移撥教師者,應依下列方式擇定移撥之教師,並於規定時間造具名冊函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一)國民中學:
1、原校依各應聘科(類)別教師分組,協調教師申請移撥新設學校。但原校享有免超額權益之教師,得免列入移撥教師。
2、原校經協調自願移撥新設學校教師(以下簡稱自願教師)人數超過應移撥之教師人數者,以在原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二所以上學區重劃學校自願教師人數超過新設學校進用教師員額人數者,準用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按各應聘科(類)別自願教師積分高低及同分優先順序辦理比序決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抽籤決定之。
4、各應聘科(類)別自願教師人數少於應移撥之教師人數者,持有第二專長之教師,有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滿一學年且為正式課程,每週授課達三節以上之證明文件者,得依專長申請移撥新設學校;各應聘科(類)別自願教師人數超過應移撥之教師人數者,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二)國民小學:
1、以原校普通班編制內專任教師,按其出生年月日先後排序,並以年齡中位數為據,劃分二組,分別移撥教師員額。教師年齡等於中位數者,以抽籤決定該教師所屬組別。但原校享有免超額權益之教師,得免列入分組。
2、移撥之教師人數應平均分配於前目二組中。應移撥之教師人數為奇數者,多出一人應分配至低齡組。
3、協調各組教師申請移撥新設學校。自願教師人數超過應移撥之教師人數者,以在原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經協調而無教師自願移撥新設學校,或自願教師人數少於應移撥之教師人數者,以在原校服務年資較淺者優先;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新設國民中學進用各科(類)別教師名額,依各原校提列移撥教師之科(類)別積分高低及同分優先順序辦理比序,依學校排列順序移撥達各原校分配名額為止;新設國民小學進用教師名額,依各原校提列移撥教師之分配數辦理移撥。
前項如有原校提列移撥教師名額少於分配數時,所餘名額得由其他原校補足,並依科(類)別積分高低及同分優先順序辦理比序。
五、新設學校由原學區遷併之學校移撥教師者,原校應按移撥教師員額數,依下列方式擇定移撥之教師,並於規定時間造具名冊函報本局:
(一)移撥至新設學校教師員額,以原校現職教師服務階段及班(類)別分組,依各班(類)別比例分別配置。
(二)原校教師人數超過新設學校教師員額需求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年資較高者優先。年資計算為原校年資占百分之六十,本市年資占百分之四十。
2、年資相同者,以原校年資較高者優先。
3、年資及原校年資皆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六、原校教師無意願移撥新設學校,致形成超額或移撥後仍超額者,應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辦理。
遷併學校之教師移撥後仍超額者,應於本市超額教師介聘前優先處理。
七、新設學校於教師移撥作業後,教師尚不足額者,其缺額列入超額教師介聘或其他教師介聘及甄選作業辦理。
八、經移撥之教師遇新設學校減班超額時,並未享有免超額之權益。但原校享有免超額權益之教師,其保障期限不因移撥新設學校而受影響。
九、經移撥之教師參加超額教師介聘或市內教師介聘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併計原校之服務年資。
遷併學校之主任於整併後五年內無法續任主任職務者,參加校長甄選時,得併計原校之服務年資。
十、教師於當年度移撥新設學校後,三年內如原校有相同班(類)別及科別缺額時,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其該校年資積分歸零。但當年度除外。若多人申請時以積分高低決定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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