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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有關憂鬱症是否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稱精神病
發佈日期:2016-11-0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27139號
主旨:有關憂鬱症是否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稱精神病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
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二、次查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
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
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
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
會人格違常者。…。」復查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8日衛部心
字第1050126951號函略以:「『憂鬱症』屬精神衛生法第
3條所定之精神疾病,惟精神病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事宜者,應採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三、茲以教師法所稱精神病係參照精神衛生法所稱精神病之範
圍據以認定,爰旨揭疑義,依前開衛生福利部意見,應採
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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