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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革熱防治]轉知本市「防治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公告1份。 |
發佈日期:2015-03-02 發佈單位:學務處 / 衛生組長 |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4年第2次登革熱防治工作協調會議及104年1月14至16日陳副市長視導前鎮、仁武、大寮、鳳山、鳥松區登革熱防治會議重點指示事項辦理。
二、茲摘錄公告要旨如下:
(一)為預防登革熱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防火巷、側溝、屋後溝、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經通知或公告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本府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主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登革熱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配合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以下罰鍰。
(三)登革熱發生時,主管機關有進入本市轄內公、私場所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如實施孳生源查核、室內噴藥防治等),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防疫工作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惠請各機關依權責協助公告並轉知所轄單位及權管重要場域(如各大樓管理委員會、公民有市場、建築工地等),另請各區公所轉知轄內里辦公室處並張貼於各里公布欄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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