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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所列丙類案件相關處理規定
發佈日期:2015-02-0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0735400號
主旨:有關「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所列丙類案件相關處理規定再予釐清,並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局103年9月15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336403600號函頒各校實施在案,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要點丙類案件中規定學校教師疑似涉有本類案件時,應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初步判定案件屬性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以及情節是否重大乙項,因與教育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142773號函規定類此類件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步判定之規定未符,而致學校於適用上產生疑慮。為期審慎,本局爰將本項疑義陳報教育部,並經該部104年1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40000722號函復略以「貴市所訂之處理程序在不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本部予以尊重。」爰本項尚請各校仍依本要點(三)丙類案件1.察覺期(3)之規定辦理。
三、又考量學校性平會就上開案件所為之初步判定,因尚未完成調查,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所訂於調查屬實後,其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情形有別。故為避免爭議,有關本要點丙類案件附表三所列初步判定會議之「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書面陳述意見」乙項予以刪除,請各校填表時使用修正後之附表。
四、另丙類案件之1.察覺期(6)第2項規定「性侵害案件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乙節,原係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9條之規定訂定。惟考量行政之周延性,並為齊一各校處理丙類案件之作法,爰請各校於辦理性騷擾、性霸凌等性平案件時,亦請參照該條文之規定辦理。本局將俟下次修正本要點時,再予一併修正本項條文。
五、檢附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00722號函影本及修正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丙類-附表3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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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 檔案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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