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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請本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之教師,到衛生組登記,可記嘉獎一支(詳情請入內)。 |
發佈日期:2015-01-26 發佈單位:學務處 / 衛生組長 |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行動方案」辦理。
二、本局同意自民國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施行以來取得下述證書(如附件範例)教師得由 貴校逕核予嘉獎1次(擇一):
(一)「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須有教育部長簽字章及教育部印信)。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須有環保署長簽字章及環保署印信)。
三、敘獎對象如為校長,則由學校報請本局循程序完成發布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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