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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公報、陪產假相關函釋
發佈日期:2014-12-2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勞條字第10306829700號
主旨:檢送勞動部函轉總統府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相關條文公報、陪產假相關函釋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各機關均有本法之適用,相關勞動條件請依法辦理,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基準:
(一)女性生理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
(二)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薪資照給。
(三)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薪資照給。
(四)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五)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哺(集)乳室。
2、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三、復依現行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如新法生效後,各機關從業人員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請各機關善加注意從業人員之請假權益。
   
檔案(1):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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