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事]轉知「台南市、屏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及澎湖縣申請臺閩介聘注意事項」2 |
發佈日期:2014-05-0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小字第10333103000號
主旨:轉知「台南市、屏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及澎湖縣申請臺閩介聘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4月1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30354832號函、屏東縣政府103年5月1日屏府教課字第10313319700號函、103年5月5日屏府教課字第10313715500號函、花蓮縣政府103年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30073687號函、宜蘭縣政府103年5月5日府教學字第1030069386號函、103年5月5日府教學字第1030069385號函及澎湖縣政府103年5月5日府教學字第1030903713號函辦理。
二、上開來函轉知事項說明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之公文:
(一)臺南市: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方得參加介聘。
(二)屏東縣:霧臺國小設有本校及勵古百合分校,新進教師校區安排,由學校統籌規劃。
(三)花蓮縣:大富國小預定於103學年度裁併校。
(四)宜蘭縣:人文國民中小學為公辦民營之實驗學校,介聘至該校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五)宜蘭縣:介聘至該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六)澎湖縣:介聘至該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七)屏東縣:介聘至該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請欲申請介聘之前揭縣市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
|
檔案(1):
| | |
檔案(2):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