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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4-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332663700號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B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為利執行該項事項業務,教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聯絡電話:(02)7734-5831,(02)7734-5807、(02)7734-5877、(02)7734-5852、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
三、學校及教師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委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辦理;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申請人及學校宜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四、本案適用對象係由教育部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仍需向原發證單位申請。
五、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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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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