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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
發佈日期:2014-04-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020913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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