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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3年未休假加班費仍維持現行規定核發 |
發佈日期:2014-03-2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30278000號
主旨:103年未休假加班費仍維持現行規定核發,請 查照。
說明: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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