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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2014-03-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301273000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同仁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 1030950996號函辦理。
二、為免貴屬同仁誤犯相關規定未經申請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致受懲處或罰鍰,請檢視貴屬有無因機關整併或退離職之政務及涉密人員疏漏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建檔列冊管制作業。
三、另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相關事宜,請依本府101年5月2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130627400號函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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