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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菸害防制宣導 |
發佈日期:2014-03-11 發佈單位:學務處 / 生教組長 |
一、按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本法第16條第2項:「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於禁菸區域吸菸者,依本法第31條規定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禁菸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於禁菸區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者,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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