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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師法第17條修正條文公布 |
發佈日期:2014-02-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330700900號
主旨:「教師法」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3年1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號令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8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12553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23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修正條文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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