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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本市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日之導師費扣發疑義 |
發佈日期:2014-02-1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330635500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日之導師費扣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3年1月6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30000001號函。
二、查行政院73年1月19日台73人政肆字第01941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三、又教育部100年7月12日臺人(三)字第1000115719號書函(函復嘉義縣政府)規定略以,行政院並未規定半日支薪之代理教師,爰所詢請假半日之導師是否須扣發導師費一案,宜由貴府依導師費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秉權責辦理。
四、綜上,考量行政院規定導師費之發給,係以發給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之精神意旨,爰有關旨揭導師費扣發疑義一案,請依上開教育部100年7月12日書函規定,於導師費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真正擔任導師工作者導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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