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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 |
發佈日期:2014-01-2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0300407700號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月17日公訓字第103000055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刪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及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與明定修正條文之適用起始對象等相關規定。有關前開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該會規劃完竣,將另函週知。
三、旨揭辦法第27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登載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項下,請逕行上網查詢或下載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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